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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設備更新

教育部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技專校院設備更新實施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技專校院改善教學環境,縮短教學實作設備與業界之落差,鼓勵技專校院結合「系科調整」與教學「設備更新」,以培育具專業實作能力之技術人才,提供產業發展所需之人力需求,推動「技專校院設備更新-再造技優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 計畫重點:
(一) 本計畫以培育在地產業所需之專業技術人力為目標,由學校招收以畢業即就業為導向之四技、二技、二專或五專(四年級、五年級)學生;大幅增加實作課程之比重,配合設備之更新,以師徒個別輔導之傳授方式,加強學生實務能力及核心技術之訓練,以養成獨立操作設備之能力。
(二) 學校為辦理本計畫,應調整系科,得採分組招生(課程)、學分學程、學位學程等方式辦理。
(三) 課程安排,應維持每學期均有校內實作或校外實習課程。學生修習校內實作與校外實習,每學年合計之平均學分數不得低於八學分,其中校內實作之平均學分數不得低於六學分,且電腦軟體操作課程以外之其他實作課程平均學分數不得低於五學分。
(四) 每一實作學分對應每週實作時數應達二小時以上。校內現有實作課程一學分對應每週實作時數達三小時以上者,該課程之學分數得以一點五倍加權計算平均學分數。特殊領域之實作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五) 計畫之規劃,應著重品質管控,學校應明定參加本計畫學生之學業與技能基本要求,及各年度所應達到之具體能力指標與畢業前應取得之證照、檢定或其他同等之證明;必要時,學校得以補救教學之方式協助學生達到入學標準或畢業門檻。計畫所培育學生之實作能力及就業情形作為本計畫重要之績效指標。
(六) 學校得與產業公會或企業簽署契約共同合作辦理本計畫,契約內容得包括設備、師資之支援與學生長期或短期實習等項目。由公會或企業捐贈學校教學設備者,得由本計畫經費支應搬遷及安置等相關費用。
(七) 學校得申請補助經常門經費辦理「區域技優教學專案」,透過本計畫設備、學校人力資源與在地高級中等學校與國中形成縱向連結。專案開辦短期技術課程或體驗營隊,以協助在地學生專業探索及生涯發展;並與鄰近技專校院形成橫向連結,相互合作資源共享。
(八) 計畫補助經費之申請,資本門經費編列以購置耐用性佳(除電子設備為六年以上外,其餘設備最低報廢年限為十年以上)之教學設備為主;經常門經費編列最高為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得支用於執行計畫所需之設備維護費、材料費、安裝費、雜支、行政業務費等項目為原則;電腦相關軟、硬體費用支出最高為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十。學校自籌經費比率不得低於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九) 學校執行計畫之相關衍生收益(包括企業捐助教學設備之經費、企業提供產學合作經費、學校智慧財產衍生運用收益等),自計畫執行日起,每年不得低於計畫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五。
(十) 學校購置資本門設備後,利用上課時間之差異安排,使非本計畫重點培育之學生亦得共享資源,以期本計畫補助經費發揮最大之擴散效益。
四、 辦理期間:於一百零三年至一百零六年依產業別分下列三階段辦理:
(一) 第一階段:製造業與重點產業技術人力缺乏相關系科。
(二) 第二階段:醫護、農業、海事與水產技術人力缺乏相關系科。
(三) 第三階段:其他產業技術人力缺乏相關系科。
五、 辦理方式:
(一) 學校得選擇辦理形式、規模與執行單位,撰寫申辦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 學校得整合不同院、系合作提出申請,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單位得為院、系、科或校內之常設單位。
(三) 各年度計畫補助金額之上限,依年度預算經費另定之。
(四) 每校任一階段以申請二件為原則,每校三階段合計以補助三件為原則。

六、 計畫書內容:計畫書之撰寫內容及格式,另定之。各階段計畫書格式將配合相關產業特性微幅調整。
七、 計畫審核:
(一) 審查作業:
1. 本部為辦理各校申辦計畫之審查,得組成審查小組,分初審、複審二階段進行審查;各申辦計畫之審查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或不通過。
2. 初審作業,由審查小組先就各校所提申辦計畫書及檢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3. 複審作業,由審查小組對初審有條件通過之計畫,召開簡報會議進行審查。
4. 學校應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計畫不通過:
(1) 未依審查意見修正。
(2) 未依期限完成修正。
(二) 審核標準:
1. 計畫目標及特色之適切性。
2. 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
3. 計畫內容之品質管控及自我改善機制之妥善性。
4. 計畫預期成效(包括技優學生培育成果與擴散影響)、永續經營及維護策略規劃之合宜性。
5. 獲得產(企)業捐贈設備、或自償率較高、或具研發成果商品化者優先補助。
八、 經費核撥:依年度預算核定各校補助額度後,辦理經費核撥事宜;獲補助學校,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
九、 成效考核及淘汰機制:
(一) 學校應於計畫書中自訂分年達成之質化及量化績效指標,及達成目標之管考機制,並將下列指標納入執行:
1. 每年安排參與校內實作實習課程學生比率逐年成長百分之十五。
2. 參與獲補助計畫校內實作實習學生畢業後就業率達百分之七十。
3. 獲補助計畫之相關衍生收益達計畫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五。
4. 協助企業申請政府部門產學合作計畫每年至少三件。
5. 協助合作企業代訓員工人次逐年提升百分之五。
6. 學校與特定產業產學合作件數與金額成長百分之三。
7. 學校研發特定應用技術移轉金額成長百分之四點五(每年平均成長百分之一點五)。
(二) 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指標為本計畫重要績效指標,未達其中一項預期績效者,執行學校應繳回本部百分之二十資本門補助款,未達其中二項者繳回百分之三十五,未達三項者至少需繳回百分之五十,並均列計學校行政缺失。第四目至第七目指標依獲補助計畫之特性至少擇二項辦理;未達成指標者,納入年終執行成效考核。
(三) 區域技優教學專案,每年應開辦國中小及高中職短期技術課程數或體驗營隊至少三場次。
(四) 學校獲得年度補助款後,應在執行期限內完成設備更新及招生,並進行人才培育。
(五) 學校應積極督導執行單位依計畫培育學生,本部將持續查核計畫之執行成效(包括實地訪視)。對辦理成效不彰之學校,本部得取消學校後續年度計畫申請資格,或廢止原核定補助處分之全部或部分。
(六) 本計畫之執行為多年期,其補助經費逐年核定。學校對次年擬續辦之計畫,應將續辦計畫書合併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報告(包括績效指標),於本部規定之期程內提出申請,由本部依第七點規定辦理審查作業。
(七) 學校就期程結束或不續辦之計畫,應於執行期限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歷年之計畫成果(包括績效指標)合併整理後報本部備查。
十、 其他注意事項:
(一) 補助款經費之支用,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與相關規定辦理。
(二) 計畫如有調整之需要,學校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一、 作業流程:本部於年度預算分配額度確定後,適時公布當年度計畫申請、查核時間及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