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2年補助技專校院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校內受理申請至5月19日止~

一、旨揭來文為112年「教育部技專校院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案,本案依「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推動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要點」(如附件一)辦理。

二、如有規劃於112學年度選派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且擬向教育部申請補助者,請務必配合時程辦理以免影響其他申請案。
(一)112年5月19日(五)前各系回覆,並繳交申請表(含經費預算表,如附件二)及相關佐證資料各1式5份(一競賽填寫一案)
(二)112年5月29日(一)備文函送教育部。

三、補助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技專校院在學時,代表學校實際參與各類著名國際競賽之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予補助:
(一)具技藝優良表現者:學生個人或團體最近二年內在國內外技藝能競賽有優異名次或事蹟表現。
(二)經國內賽選拔者:學生個人或團體參加全國性技藝能競賽獲優異名次。

四、補助範圍:學校各申請案應規劃參賽組別最近三年參賽國家數平均十國以上為原則之著名國際競賽;非屬國際性競賽、與技職教育無直接相關,或屬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等之國際性競賽,不在補助範圍。

五、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學校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之計畫配合款。
(二)本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未獲本部及其他政府部門補助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
(三)每一競賽為一案,不限案數,每案不得超過五人,對每位學生出國參賽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設計類補助之國際競賽種類以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所定者為限,學校申請不限案數,同一作品不得超過二人,並以一次為限。

六、申請期間:每年以一次為原則,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學年申請補助案。因等候獲獎通知或分階段比賽,致未能依規定事前提出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下次申請案報本部審查。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以補助學生個人或團體出國參加國際競賽之經濟艙機票費用、實際參賽或領獎日之膳宿費,並依國家地區以下列金額為限:
(一)亞洲地區每名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二)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名五萬元。
(三)歐洲地區每名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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